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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报:外籍就业人员原则上不得兼职 2013-8-16 21:4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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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报:外籍就业人员原则上不得兼职 2013-8-16 21:49:38


      2013年1月,沪上某A影楼聘请了日籍的化妆师兔泽友和先生担任化妆部总监。为了办证方便,A影楼为兔泽先生以副总经理的身份办理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和《外国人就业证》。兔泽先生进入影楼工作后,从事高端化妆服务,他精湛的技术为影楼开拓出良好的市场前景。为了扩大经营,2月兔泽先生将几位在沪日本留学生召入麾下作为学徒,在影楼从事工作。3月开始,兔泽先生还与本市B美容美发培训学校合作,个人加入了B学校开起的化妆培训班,担任培训学校的培训主管。半年多来,兔泽先生在沪的工作成绩蒸蒸日上,却不想7月下旬,A影楼和B学校同时收到了出入境管理机构发出的整改通知单。经本市出入境管理机构核查,认定兔泽先生及相关用人单位违反了本市外国人就业的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这两家用人单位存在着哪些问题?本市用人单位雇佣外籍人员,应当注意哪些方面呢?

     

      一、应在“登记地区”从事“登记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新增了规定:“外国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就业:……(二)超出工作许可限定范围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对此,用人单位应当理解为两个“禁止”和一个“谨防”:1、禁止跨地区。外籍人员就业地区一般来说应当在颁发的《就业证》许可范围内。例如,外籍人员在上海市办理了《就业证》,若他需要去北京就业,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变更,就业证必须到北京的主管部门重新办理。

     

      2、禁止跨职务工种。外籍人员从事的工种,也应当与《就业证》记载的完全一致,这里应当严格解释为禁止从事一切与记载不符的职务工种,不仅禁止在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从事不同职务,即使在同一用人单位也禁止从事与登记职务无关的工作活动。前文提到的兔泽先生《就业证》上记载的职务为副总经理,而实际从事化妆服务和商业培训教学,那就有非法就业的嫌疑。

     

      3、谨防短期出差变为长期跨地区就业。在企业经营中,外籍人员离开登记地区,赴外地进行商务出差的行为是经常见到的,一般来说,短期出差行为是允许的也是合法的。短期出差与跨地区就业的甄别一般可以从工作条件、居留时间、对外身份和报酬给付关系等多个方面进行区别。需要注意的是需谨防“短期出差”变为“跨地区就业”,一旦认定为跨地区就业,就会涉嫌非法就业,用人单位应当对此做好用工管理。

     

      二、只能为“登记单位”工作,原则上不得“兼职”。

     

      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第20条规定,外国人只能在其就业证上注明的单位就业,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工作。这一点来说,外籍人员与中国劳动者有着不同规范。中国人在境内就业,除特殊情况外,从事兼职工作是受法律保护的;而外国人原则上不得兼职。兔泽先生既为A影楼工作,又为B学校工作,不仅涉嫌违反了“禁止跨职务工种”的规定,也涉嫌违反了“禁止兼职”的规定。因此,外籍人员就业,原则上只能为“登记单位”进行工作。

     

      在此,笔者还想特别提到的是一类例外的情况。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外国公司在沪设立地区总部的情况越来越多。作为外方派驻国内的地区总部外籍工作人员,通常需要在国内两个以上的单位进行综合管理和开展工作。对此,本市《关于贯彻〈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第20条对“禁止兼职”做了特殊例外规定:“……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工作,属境外投资资方派遣,在同一投资方举办的几家企业中兼职的除外,但只能由其中一家企业出面办理就业手续。”此种情况下允许兼职的例外也有着比较严格的限制:1、外籍工作人员必须为境外直接派遣,应当有相应的派遣书面材料作为依据;2、兼职单位必须为同一投资方的直接投资企业,仅仅有股份关联的间接投资企业不能适用;3、必须由一家企业为其办理就业手续。而在实践中,此种例外的情况,亦不得违反“禁止跨地区”就业的规定。对此,作为在华总部的用人单位,更需加强关注,加强外籍工作人员短期出差和长期就业的妥善安排。

     

      三、留学生勤工助学需进行居留证“加注”。

     

      在日常工作中,我们还能遇到的一类情况是留学生身份的外籍人员在沪从事工作。由于以往的法律规定对此无明确的管理措施,而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22条则对此作了新增规定:“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

     

      自9月1日起,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规定信息的,但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或者实习,也将被认定为非法就业。用人单位在接受外国留学生从事相关工作的时候,也应当注意这点新的法律变化。

     

      此外,新规还加强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1、外国人非法就业的,最高可处二万元罚款并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2、单位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于用人单位雇佣外籍人员必须依法合规,不能存有侥幸心理,不然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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